25岁青年小海应聘某医疗器械销售公司,经过繁琐的入职体检,小海获得了录用。随后在一次出差工作中,小海被公司安排住进了医院,喝下护士端来的水后,便昏睡过去,次日醒来发现一个肾已被摘除。老板给小海留下了3万元“卖肾”款,却不足以支付手术后的医药费。(9月18日《扬子晚报》)
近年来,“强行割肾”的事件常有所闻。且不说流传于网络的种种惊悚传说,来自正规媒体的报道也并非一件两件。此前,小伙子胡杰陷入肾脏地下交易中介魔爪的新闻,就曾引发全社会的极大关注。我们当然要谴责那些灭绝人性从事人体器官地下交易的不法之徒,以及那些助纣为虐为非法交易提供条件的黑心医院;但同时,亦应由此类事件的日益高发,进而反思当前在人体器官活体捐赠方面存在的制度瑕疵。
目前我国器官短缺情况非常严峻,据统计,每年需要器官移植的患者大概有150万人,其中仅有约1万人能够做上手术。而我国《人体器官移植条例》规定,活体器官的接受人只限于捐献人的配偶、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,或者“有证据证明与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”。于是乎,器官移植难免会陷入一个令人尴尬的怪圈:一方面,大批患者急需器官而不可得;另一方面,很多有意捐献器官的善良人士却“捐献无门”。没有器官捐献、就没有器官移植,这种制度瑕疵的存在,在客观上加剧了非法器官买卖的猖獗。
随着时代的进步,中国人传统的“死要有全尸”以及“谈捐献器官太晦气”的思想已经日渐被摈弃,全面推行器官捐献的社会基础正在形成。我们是否该考虑给那些善心人士提供一些制度上的保障,至少不再给他们人为设置捐献器官的障碍呢?这才是真正利国利民的好事。
此前有媒体报道,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表示,有望年内实现申领驾照时进行器官捐献意愿登记。据悉,登记最晚年底执行,捐或不捐全凭个人意愿,捐献者及其家人将获得一定补偿。该意愿选择将记入人体器官捐献者登记系统。实际上,类似的做法在发达国家早已成熟。在美国,公民申领驾照时均须进行器官捐献意愿登记,同意捐赠者会在驾照上予以标注。如果司机突发车祸遇难,医院查验驾照后便可在第一时间直接摘除其器官,而无须家属同意。甚至,有一些国家还遵循“默认同意”原则。例如,西班牙相关法规就规定,公民如果生前没有提出书面要求不捐献器官,就默认同意捐献。正因为有了这样的制度保障,西班牙是目前世界上器官捐献率最高的国家,每百万人口中捐献器官者高达38人。它山之石、可以攻玉,这些先进经验和有效制度都是值得我们研究和借鉴的。